在此頁,您可以找到最新且最適用的國際快遞運送條件與條款。
運送條件與條款
重要通知
當您以「託運人」身分要求兩岸通提供服務時,代表您本人及任何其他與託運之貨物有利害關係之人,同意自兩岸通接受貨物時起,本條件與條款適用於彼此之運送關係,除非由兩岸通一名經授權之主管以書面另行同意之,否則本運送條件與條款雙方皆應予以遵守。惟不影響您對任何特定服務項目已支付額外費用之法定權利與權益。
「貨物」係指在一張提單下由兩岸通所選擇任何可能方式(包括以航空、陸路或其他運送者)運送之所有文件或包裹。「提單」應包括由兩岸通自動系統所印製之任何籤條、空運提單或發貨單,本條件與條款應涵括在內。同時,每批貨物係以本文所載之有限責任規定運送之。託運人如要求較大之保障時,得以額外付費方式安排保險(進一步資料請參閱下文)。兩岸通係指兩岸通快遞網絡之任何成員。
1. 報關、出口與進口
兩岸通得代表託運人執行以下任何活動事宜,以提供其服務予託運人:(1)填寫任何文件,修改產品或服務代號,及支付相關法律與法規所要求之關稅或稅款;(2)為關稅及出口控制目的,擔任託運人之運送經紀人,為指定報關行執行清關及通關業務而擔任收件人;(3)兩岸通以其合理之判斷,依據被授權者之請求,重新將貨物發送至收件人之經紀人或其他地址。
2. 不被接受之貨物
託運人同意其貨物是可接受運送者,但如有以下狀況,係被視為不接受承運之貨物:
- 被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CAO(國際民航組織)、任何相關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組織歸類為危險物質、危險品或違禁品時;
- 依相關海關法規要求須申報,卻未進行報關時;或
- 兩岸通判定無法安全或合法地運送時(例如動物、金塊、貨幣、無記名可轉讓票據、貴金屬與寶石、武器、武器零件與軍火、屍體、色情書刊及非法麻醉葯∕毒品等)。
3. 交運與無法交運
貨物不能交運至郵政信箱或郵遞區號,而將被交運至由託運人所提供之收件人地址(如係Deutsche Post Global Mail德國郵政全球郵件服務,最先提供收件郵遞服務者被視為收件人地址),但不一定須交由收件人本人收執;交運地址若有集中收件區者,貨物將被交運至該區。若收件人拒絕收件或支付運費、或貨物被視為不被接受、或因報關目的而低估貨價、或無法合理地辨別或找到收件人者,兩岸通應儘力將貨物退還託運人,費用由託運人負擔,否則貨物得由兩岸通放棄、處分或出售,而不必對託運人或任何其他人負任何責任,該處分所得用來抵扣服務費與有關之管理費,如仍有餘額時將退還託運人。
4. 檢查
兩岸通無須預先知會託運人,得有權利但無義務開啟與檢查貨物。
5. 貨物運費與帳務
兩岸通之貨物運費是根據實際或材積重量二者之間較重者計算之,同時任何貨物得由兩岸通重新過磅與測量,以確認該計算值是否正確。託運人應支付或償還兩岸通因其提供服務、或代表託運人或收件人或任何第三者所產生之所有貨物運費、倉儲費用、代墊之關稅與稅款,以及貨物如第 2條所載被視為不接受承運時所產生之所有索賠、損害賠償、罰款及費用。
6. 兩岸通之責任
兩岸通和託運人根據兩岸通之責任條款所簽訂之合約是完全只限定於直接損失及本第6條所載之每公斤/ 磅限額,不包括所有其他類型之損失或損害(如失去的利潤、收入、利益及未來生意等),不論該損失或損害是特殊或間接地、或縱使在接收貨物前後兩岸通已注意該損失或損害之風險皆同,蓋因該特殊風險可由託運人投保之故。如貨物經由空、陸或其他運輸方式聯運時,除非能提出其他證明,否則被認定任何損失或損害是在空運當中發生。在不影響第7至11條規定下,兩岸通對任一運送貨物之責任被限定為美金100元。 每批貨物限定索賠一次,並就其相關所有損失或損害完整而徹底地解決之。如託運人認為這些限制規定不夠,則其須對貨物價值進行特殊申報,並依第8條(貨物保險)規定申請保險,或由其自行安排保險,否則託運人應承擔所有損失或損害風險。
7. 索賠期限
所有索賠案應從兩岸通接受貨物日起三十天內以書面向兩岸通提出,否則兩岸通將不負任何責任。
8. 貨物保險*
如託運人在提單正面保險部份指定欄勾“ 是 ”、 或經由兩岸通 自動系統提出申請者,並繳納相關保險費後,兩岸通得為託運人安排保險,包括貨物損失或實體損害發生之實際現金價值,惟貨物保險不包括間接損失或損害、或延遲所產生之損失或損害。
* 不適用於Deutsche Post Global Mail德國郵政全球郵件服務
9. 延遲交運貨物
兩岸通將儘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兩岸通一般的交運時間表來交運貨物,但該時間表是不被保證的,且非為合約的一部份,兩岸通不負責因延遲所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
10. 兩岸通無法控制之狀況
兩岸通不對無法控制之狀況所引起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該無法控制者包括但不限於天然災害,如:地震、龍捲風、暴風、水災、大霧等;不可抗力,如:戰爭、墜機或禁運等;任何和貨物性質有關的瑕疵或特性,即使兩岸通已知悉之;暴動或民眾騷動;非由兩岸通所聘僱或簽約之人員,如託運人、收件人、第三者、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等之任何行為或疏忽;與電子或照相影像、資料或錄影之電性或磁性損害或消失等。
11. 華沙公約
如貨物係以空運運送至出發國以外國家為終點站或停留站時,如適用華沙公約(以下簡稱華沙)應依其規定辦理,並限定兩岸通之損失或損害賠償責任,華沙限定賠償責任為每公斤美金20元或每磅美金9.07元。
12. 託運人之保證與賠償
託運人因不遵守任何有關法律或法規,以及違反以下保證與表示時,託運人應賠償兩岸通並使兩岸通免受任何損失或損害:
- 由託運人或其代表人所提供之所有資料是完整與正確的;
- 貨物是由託運人員工在安全的前提下所準備的;
- 託運人僱用可靠的員工來準備貨物;
- 在準備、儲存與運送至兩岸通當中,託運人防止貨物受到未經許可之干擾,
- 貨物業經適當地標示、載明地址及包裝,以確保在一般處理狀況下能安全的運送。
- 符合所有相關海關、進口、出口與其他法律與法規規定。
- 提單業經託運人被授權代表人簽署,本條件與條款對託運人即具有約束力與強制力。
13. 運送貨物路線
所有運送貨物路線與改變運送路線,包括貨物可經由中途站轉送,悉由兩岸通自行決定。
14. 可分割性
任何條款之無效性或不具強制性,應不影響本條件與條款之任何其他部分。